表演艺术学院
琴房(电钢教室)管理及使用办法
按照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表演艺术学院制定了《表演艺术学院琴房管理及使用办法》,以维护教室的正常使用。
一、学生进入琴房后需事先检查钢琴及其他设备、设施是否完好,如发现问题,须及时报告管理员,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。
二、练琴期间,谢绝一切来访。严禁带闲杂人员进入琴房;严禁在琴房结伴聊天,做与学习无关的行为;严禁在琴房大声喧哗、戏耍打闹;严禁遮挡琴房玻璃窗、摄像头等。
三、保持琴房清洁卫生。严禁在琴房内乱丢废物、随地吐痰;严禁携带食物进入琴房;严禁在琴房内乱涂、乱画;严禁在琴房内随意粘贴图片或纸张;严禁将水杯放在钢琴上,严禁在琴房喝酒,严禁在琴房内吸烟等各种可能产生火灾隐患的行为等,注意防火工作。
四、练琴时,琴房不得上锁;临时离开琴房必须关灯、关窗、关门,注意防盗。练琴结束后必须盖好琴盖、关闭电灯空调、锁好门窗。
五、注意安全用电。严禁在琴房内使用电炉,酒精炉,电热器、蜡烛。
六、爱护琴房设施,节约用电。严禁私自拆卸琴房相关设备、设施;严禁未经许可搬动琴房任何物品。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。
七、凡违反琴房使用规定者,学院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借用琴房资格,严重者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。
八、琴房为学院专业教学空间,暂不对非专业教学使用开放,如遇特殊情况,需由相关主管学院和部门提出申请,待学院审批同意后,按照指定时间琴房进行使用。
九、最终解释权归表演艺术学院所有。
十、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执行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