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演艺空间管理细则
第一条 演艺空间是我校专供学生们进行演出实践的艺术场所。为了加强对演艺空间安全和设备管理,保证教学、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演艺空间的使用按《实训管理中心工作室开放管理流程》,《实训管理中心工作室开放管理规定》,《实训管理中心工作室工作条例》实行。 第三条 演艺空间的使用优先顺序:(1)教学课程(2)全校性活动(3)对外交流艺术演出活动(4)学生社团及个人。 第四条 演艺空间申请使用者应先填好《实训管理中心工作室使用单》,经教务处同意批准后,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申请单和使用演艺空间的计划、内容及演出程序交至实训管理中心,实训管理中心将根据具体的活动内容安排该演艺空间的使用。 第五条 演艺空间使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:15至16:30,有专职技师担任教辅工作。如遇晚上和周末使用的,经实训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。经院务部讨论决定,从能源消耗方面考虑,需要音响和灯光合演的,每次活动可以使用2次(合计6小时)。 第六条 演艺空间使用者需要保持良好的艺术环境和氛围,不得高声喧哗,严禁吸烟,不得携带任何饮料进入控制室和排练场地,不乱丢杂物(包括大厅、化妆间、更衣室、走道等)。 第七条 演艺空间使用完毕后,需通知工作人员,及时关闭所有设备和所有照明,切断电源。 第八条 未经许可,无关人员不得自行进入演艺空间。在未接到学校有关部门通知前,有权拒绝参观、采访者进入演艺空间,以维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。如需参观,需要相关部门人员和工作人员陪同进行。 第九条 工作人员平时应做好演艺空间内的设备维护和保养,并做好相关记录,保证随时演出使用。 第十条 演艺空间内要做好消防防护工作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实训管理中心 2008-5-7 |